保定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09-01 点击数:

保定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

院字[2012]1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我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表彰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我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院级教学成果的评审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奖励范围

教学成果是指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符合高等教育改革要求和发展方向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成果应集中体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重构课程结构及教学内容;改革教学管理,推行学分制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促进教学与科研互动,及时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提高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改革考核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察和学生能力评价等方面。

    三、申报条件

(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其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忠诚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教学研究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第一主要完成人应为我院教职员工。

(二)申报教学成果奖的研究项目,原则上应经过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立项,并且项目已经完成,有结项证书或成果鉴定。院级以上(含院级)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已经结题并取得明显成果的;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立项或高校“教学质量工程”和“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中教改效果显著、实践成果丰富的在评审中可优先考虑。

(三)教学成果必须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应用推广价值,并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检验时间指教学成果正式付诸实施或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时间。

(四)理论研究成果应以论文、论著、教材等形式体现。论文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杂志上发表,论著、教材应正式出版;教材类须被本学校或同类学校使用(由学校教务部门或教材中心提供证明);实施方案和研究报告要体现改革创新和可操作性。

(五)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四、奖项设置

保定学院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评奖项目总数按申报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获奖者分别颁发证书及奖金。

院级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五、材料报送及评选办法

(一)院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个人申报,并经所在系部择优推荐。申请人应填写《保定学院教学成果奖励申请书》(附表1,一式三份)、《保定学院教学成果奖励申请简表》(附表2,一式三份)、《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效果实践检验报告》(附表3,报告内容以2000字左右为宜,报告要有实践检验单位的意见),并提交反映该项成果的相关立项、结项、鉴定的证书、证明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论文、论著及说明成果水平、教育教学实践效果的相关材料(成果为教材的,需提交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将相关材料一并交至教务处。

(二)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实践性、可推广性及取得的成效等进行评审,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取得的教学成果。经公示无异议,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确定为院级教学成果。申报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从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中遴选。

(三)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所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和行政处分。

六、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3027号   邮编:071000   处长信箱:jwcqa@bdu.edu.cn

Copyright ◎ 2014 保定学院网络信息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