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9-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综合改革,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专业竞争力,有序推进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教育部“双万计划”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通知》(冀教高函〔2019〕26 号)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的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提升专业建设质量、保障专业建设水平。

第三条 一流本科专业的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运行

第四条 一流本科专业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专业管理体系。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的决策和协调机构,全面领导、负责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统筹协调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咨询委员会,指导我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方案、专业研究方向设置、重大研究课题设立、重大学术活动开展、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 一流本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成立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专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管理小组把握专业发展方向与发展机遇,负责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落实专业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负责按照研究方向组织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制定专业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管理部门对专业的定期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一流本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为建设专业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学院院长专业负责签订建设目标任务书,落实目标责任。

第八条 教务处是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相关保障机制,做好一流本科专业的检查、评估、考核和验收工作,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下达建设任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结合学校总体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及专项建设任务,分别向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下达建设任务书,明确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任务并由二级学院院长签订任务书。

第十条 编制实施方案。各专业要研究制定本专业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指导思想、基本思路、阶段目标、成果形式、时间节点、单项工作责任人经费开支预算,实施方案由教务处汇总整理后,报专家组和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组织项目建设。各专业负责人按本专业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建设工作,着重把控时间节点和质量水平。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第二层次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第三层次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各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预算分别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根据国家资助经费额度,学校给予1:1配套建设经费,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为9万元,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为3万元。成功遴选高一层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按照高一层次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十三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图书资料费、文印费、邮寄费、光盘刻录费,以及参加国内有关项目建设学术会议的费用、必要的调研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教材建设费和其他支出费用等。具体规定如下:

1.图书资料费:订购本专业需要的图书、资料费用;所购置图书资料所有权归二级学院,由专业负责人在二级学院图书资料室登记,所购置图书由专业负责人支配使用。

2.仪器设备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费购置费不得超过本阶段资助经费的20%,设备管理严格按照《保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9〕14号)执行

3.学术交流费用:参加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有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必要的调研差旅费用;凡参加学术会议或开展必要调研等,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报销费用时须出示会议通知及批示等材料,并向教务处提交会议报告及会议材料,以供备案。

4.专家咨询费:聘请校外知名学者、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及其他讲座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用按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可以从中列支。

5.教材建设费: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规划教材的出版补贴和开展教材建设研究的活动经费。

6.其它相关费用:购置打印纸、硒鼓、墨盒等必要的耗材费用,成果申报、课题申报等费用;购置必要的耗材费用不得超过本阶段资助经费的10%,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本校教师课时费、劳务费。

第十四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或二级学院必须在项目启动之前,按学年上交3年建设规划和经费使用预算。专业建设严格按照建设规划执行,经费使用必须按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要加强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一切支出均须由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严格按照财务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虚报,经费支出要自觉接受有关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周期为3年,其中第1年为启动建设阶段,第2年为中期建设阶段,第3年为评估验收阶段。建设经费分三个阶段下拨,原则上建设启动阶段约拨总经费的1/3,经中期检查合格后继续资助总经费的1/3,其余1/3经费待评估验收合格,相关部门出具阶段性审查报告后再行下拨,延期建设的项目不追加建设经费。每一个建设周期产生的经费,可在建设周期内随时报销。

第五章  管理与考评

第十八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设专业负责人1名,建设期内,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不予以更换调整,因其他任务冲突或身体原因确需调整的,由二级学院研究确定后上报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期检查制。一流本科专业按要求提交建设质量报告和经费开支结算报告,二级学院依据建设任务书和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对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及专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校专家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保定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评价指标体系》一流本科专业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的一流本科专业,责成限期整改,延期建设,暂缓或停止下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期评估验收制。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按照《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评估标准》,对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绩效管理落实管理责任,鼓励二级学院和各专业自筹资金投入建设。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支持额度和其他任务配置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经费开支违规的建设点,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若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建设点,要中止专业建设。中止建设的专业不得再次申请一流本科专业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等处理:

(一)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的;

(二)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的;

(三)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的;  

(四)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2021年 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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