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1.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为搞好考试工作,每次考试前均要成立院、系领导小组。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任组员。各系考试领导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其他系领导任副组长,教学秘书和教研室主任任组员。
2.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院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全院的考试工作,提出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全院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解决考试工作中的困难;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巡视考场;按程序处分并通报作弊学生,批评和处分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负责全院考试工作的总结等。
各系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组织命题、审核试题;试卷校对和试卷的分封、保密等;组织和安排考场及监考人员;组织监考人员培训;负责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组织和审核试卷的评阅及成绩评定;组织考场巡视;负责向学生公布成绩;负责本系考试情况的总结。
第二条 巡视
为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学院、系考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其成员进行考场巡视。巡视人员职责如下:
1.检查主考单位是否将试卷、草稿纸等准备齐全,并无差错。
2.检查主、监考教师是否按时到位并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发现有失职行为,巡视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并令其立即改正。
3.检查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卫生是否整洁。
4.检查参加考试的学生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5.记录巡视情况并向考试领导小组报告,需要处理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考务工作的组织落实
教务处负责的考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场安排。
2.负责试题的收集、打印、校对、印刷及试卷传递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考试各种用品的准备及发放工作。
4.负责考场的临时协调、监考人员的抽调工作。
5.负责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6.负责考试的通报、报道工作。
7.负责成绩的收、存和网上发布。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四条 考核范围及考核方式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都要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考查课程的考核由各系、教学部自主安排,在停课前随堂考核。
1.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课程,在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上课的仍合为一门课,统一考核,给一个成绩。若几部分独立性较强,可分别进行考核,最后折合为一个成绩。
2.教学计划规定的独立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第五条 参加考核的条件
1.学生必须参加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跟班重修学生缺课累计超过二分之一者),学生实验、见习、实习及其他实践性课程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六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字样。
2.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各门课程的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实验者,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注明“缺实验”字样。
3.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手续,参加重修考试。
4.没有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第六条 考核办法及成绩评定
1.考试课程的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法,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大作业、小论文等多种方式进行。成绩评定应包括结课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
2.考查课程的考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试、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及结课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
3.各门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大型作业、实习等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平时成绩及考试成绩按折算前分别录入,总评成绩分别按考试课“2:8”、考查课“3:7”的比例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折算而成。
4.凡因缺课、未完成实验、缓考、旷考等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课”、“缺实验”、“旷考”等字样。
5.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根据《保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命题、考核与评卷
1.命题
命题质量是关键,决定着考试水平及其标准。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注重对考生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分析能力的考察,又要发挥优秀学生的创新才能,既要考核知识又要考核能力。试题的量和难易程度要以绝大多数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
(1)凡教学大纲一样,学分相同,教学安排一致的课程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采取流水作业方式集体评卷。命题、考试、评卷均由开课单位组织。其他课程可由教师命题,教研室主任审定。
(2)凡考核课程都要同时拟订AB两套试卷(任选课除外),并拟出相应的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内容不同,类型有别,量和难易程度相近。各套试卷中的试题间重复率不得超过10%。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签字后,于考试前两周送到教务处。教务处负责随机抽取一份作考试用卷,另一份留教务处备用。
(3)在该门课程开考前,命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包括指“重点”,划“考试范围”等。凡已建适用题库的课程一般从试题库抽取试卷。
(4)试题的量太多或太少,过于简单或复杂,字迹不清或有书写错误均视为教学失误,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5)试卷传递
试卷从命题到考试,要经过一系列的传递环节,涉及试题审核人员、打印人员、校对人员、分装人员、试卷保管人员等。上述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漏题,也不得玩忽职守,使试卷丢失,要严防他人窃题。
2.考核
(1)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凡不符合考核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核。
(2)学校安排的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随堂考核除外),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更者,需提前报教务处审批。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如有变化,须事先报教学部、系主任批准。
(3)考场布置
按“谁用谁布置”的原则,由考生所在的系按要求布置考场。考场要整洁,距离要拉开,做到单人单桌,对号入座,桌屉朝前,地面干净,桌面、墙壁无乱写乱画。不符合要求的,主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有权要求重新按规定布置和清理。
(4)主考
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单位为主考单位,主考单位在考试前,要准备好试卷、草稿纸等,提前半小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向监考人员分发试卷。
考试期间要巡视有关考场,就试卷印刷不清的地方向学生作说明,但不得向学生解释试题,不得临时改变试题,不得要求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收集清点试卷无误后,妥善保管试卷待评。
3.评卷与登分
(1)评卷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客观公正的给予评分,不得给人情分,更不允许徇私舞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凡统考课程,一律实行流水作业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将试卷送交学校保管,不经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师个人一律不得查试卷。
(2)成绩录入系统要准确无误,成绩单所登成绩与卷面成绩必须一致,登统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卷面成绩和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三份打印后,要由判卷教师签名,交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送教务处。任课教师、评卷教师、登统人员均不得擅自向学生公布成绩。
(3)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二周之后,即可上网查询自己的课程考试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组织复查。
第三章 考试纪律
各系在考前要在学生、班主任及有关人员中做好考试动员工作,重申考试纪律和监考纪律。使学生充分认识作弊的危害性,从根本上杜绝作弊,同时要严格监考,发现作弊,及时处理。
第八条 加强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主、监考职责
1.监考人员在开考前半小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考试用纸和其他考试用品,检查试卷份数、装订有无错误。
2.监考人员(包括主、副监考)至少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贴考生姓名、随机编号、指定座位等)安排好考生的座位。要求考生桌上及桌内不得留放书籍、笔记本、纸张、手机等,并将上述物品统一放在指定地点,单人单桌参加考试。严格检查考生学生证、考试证与考生身份是否相同。
3.监考人员分发考卷前,准确清点考生人数。发放试卷时,给学生讲清试题页数,发现错误及时更换,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答复。
4.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内聊天、抽烟、吃东西、看书报、做考题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人员不得中途随意离开考场,更不准让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5.监考人员要严格监考,发现有考生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没收其试卷及作弊证据,当场宣布该考生作弊,在“考场记录单”上填写作弊情节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后,令其离开考场,在卷面上签写“作弊”字样,上报教务处。作弊试卷与原班试卷同装订。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当场制止,不上报教务处,按教学事故处理。
6.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考试,不得随意改变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时间时,应由主考教师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及时通知有关考场,以使考试时间一致。
7.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回收试卷,检查试卷份数,要求试卷份数与考生人数相符,若发现试卷有差错,及时查清。
8.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一份报教务处。
9.监考人员因故不能监考,应事先说明,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换,并报教务处备案。监考不到者,必须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10.任何人不得向教师施加压力或影响,要求改变成绩,或为作弊行为袒护讲情,违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九条 严肃考场纪律,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1.考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迟到30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视做旷考,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方允许交卷出场。
2.考生凭学生证和考试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检查。不带证件者不准考试。
3.考生应当服从主(监)考教师的指挥,按主(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座,不听从主(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发试卷。
4.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5.考场内不得互相谈话,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如试题不清时可举手示意,询问老师。
6.闭卷考试时,只准带没有文字储存、传输功能的文具入座,其他物品不得带入或放在指定地点。
7.无论何种情况未交卷前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离开者按交卷处理。更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外,否则考试成绩按“0”分记。
8.给作弊提供方便者,同属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9.答卷完毕即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谈论考题,更不准大声喧哗。
第十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观、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或者打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关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应当场宣布、据实填写“考场报告单”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有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物品的,应收集、保留,随考场报告单一同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学生违纪、作弊情况进行认定后向全校通报。对属于违纪、作弊的学生交由学生处进行处理。
考生有第十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十一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补(缓)考与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确因急病(一般慢性病不能作为缓考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考后办理无效)。因病缓考必须有校医院院长签字的建议缓考的证明,经任课教师、班主任及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并在缓考申请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重修。
第十五条 补(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三周进行,缓考视同放弃一次考试机会,缓考不及格视同补考不及格。
第十六条 重修的学生可自学或降入本专业低年级学习,也可以申请继续跟随原班级学习,在完成本年级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学习的同时,跟随其所在专业低年级或其他专业相同档次同一课程进行重修,重修的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课堂授课、实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并随重修所在班级参加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在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各专业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