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9-2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调动我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冀教高字〔2012〕3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二级学院、部门负责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省级项目、重点项目、思政项目、一般项目及其他专项等。

第四条  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学校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课程思政、德育、美育、体育、劳动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和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保障、质量评价体系,见习、研习、实习与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意识和教学研究能力,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1个研究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项目组成员(含主持人)不超过6人。

3.正在主持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验收与鉴定前,不得申报我校新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申报项目:

(1)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及直属部门或省级相关学(协)会立项,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

(3)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4)已获得国家、省级教育科学规划研究立项的项目。

5.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以二级学院、部门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管理。

(1)填写完备的《保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申报书》。

(2)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保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研究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

第六条  项目评审

1.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及资格审查。

2.申报单位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教务处,经校领导审批后公布。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开题论证

1.项目批准立项后,申报单位需组织项目开题论证并报教务处审核。

2.组织校内外专家针对项目拟解决的问题、项目实施过程路径、创新点、研究成果推广计划、预期效果、经费计划使用情况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申报单位负责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内容如下:

1.项目立项后,1个月之内完成项目开题论证;

2.项目立项1年左右进行项目中期检查:

(1)项目进展情况;

(2)是否能按计划如期完成。

第九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研究范围、结项时间、成果形式、课题负责人、参研人员及其排名顺序。若确需变更,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研究全过程中最多只允许变更1次。

第十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者,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做出撤销项目立项的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至中期检查一直未按课题实施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

3.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项目;

5.项目团队成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6.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的项目;

7.项目负责人主动要求撤销课题立项;

8.违反财务制度将研究经费挪作它用;

9.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

因上述原因被撤销立项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被撤销项目的全部经费予以追回。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同一项目按照最高级别认定,不享受双重资助。重大项目由学校领导特批特办。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资助金额为8000元,校级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4000元,校级思政项目资助金额为2000元,校级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2000元,其他专项资助金额为2000元。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会议、项目调研等发生的差旅费(包含食宿行)、培训费、会议费等;

2.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费、图书费、软件购置费、文献资料检索购置费等办公用品费;

3.项目相关的论文、方案、著作等成果版面费;

4.资料复印、文印、打印及印刷费等;

5.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与鉴定经费;

6.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非本项目组成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额的10%;

7.设备费、材料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含电脑、打印机等)及辅助材料购置,设备需学校固定资产登记;

8.其他在预算中明确申请,并获批准支付的费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在项目结项后一次性下拨。一年内完成报销。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教务处将对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予以追踪。对于不能合理使用经费,或者未达到预期成效的项目或单位,将冻结或者收回经费,并且削减后续教改项目额度。如不能按期结项,延期后仍不能结项的,学校将追回已拨经费。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六条  对于按研究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二级学院、部门申请结题,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课题组成员不能被聘为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项目结项要求

1.需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课题相关研究论文或相关教材、专著。

2.需完成项目预期的教学改革方案、案例集、调研报告或研究过程中制定的制度和文件。

第十九条  未通过项目验收与结题的项目,若有修改基础,可继续研究修改,填写项目变更申请表,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与结题;若仍未通过验收,不符合结题要求,则终止该项目。项目可延期1年,如不能按期结项,延期后仍不能结项,学校将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将结题材料报送二级学院、部门存档。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  对成果突出的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鉴定专家组将本着科学严谨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申请书应达到的目标,对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以便为其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做准备。

第二十二条  对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提高教学质量效益有重要价值的研究与建设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措施宣传推广。对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以及制定有关教育政策具有理论指导和参考价值的研究与建设成果,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应主动、及时地向有关决策机构、部门推荐,促其采纳应用。采纳应用率将作为评价教学研究和建设成果社会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不定期召开项目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出版教学研究论文集,促进优秀教学研究与建设成果的传播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组织学校举行教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对获奖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优秀的教学成果,学校将积极推荐其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的教学成果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定学院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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