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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综合改革,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专业竞争力,有序推进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落实教育部“双万计划”开展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通知》(冀教高函〔2019〕26 号)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的管理工作要有利于提升专业建设质量、保障专业建设水平。
第三条 一流本科专业的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运行
第四条 一流本科专业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专业管理体系。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的决策和协调机构,全面领导、负责学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统筹协调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咨询委员会,指导我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方案、专业研究方向设置、重大研究课题设立、重大学术活动开展、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等工作。
第六条 一流本科专业所在学院成立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专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管理小组把握专业发展方向与发展机遇,负责制定专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落实专业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工作;负责按照研究方向组织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制定专业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管理部门对专业的定期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一流本科专业所在学院院长为建设专业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各学院院长需与专业负责人签订建设目标任务书,落实目标责任。
第八条 教务处是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协调解决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和健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相关保障机制,做好一流本科专业的检查、评估、考核和验收工作,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下达建设任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通知要求,结合学校总体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及专项建设任务,分别向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下达建设任务书,明确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任务。
第十条 编制实施方案。各专业要研究制定本专业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指导思想、基本思路、阶段目标、成果形式、时间节点、单项工作责任人及经费开支预算;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并由二级学院院长签订任务书。实施方案由教务处汇总整理后,报专家组和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组织项目建设。各专业负责人按本专业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建设工作,着重把控时间节点和质量水平。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遴选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第二层次为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第三层次为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各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预算分别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根据国家资助经费额度,学校给予1:1配套建设经费,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为6万元,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为3万元。
第十三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图书资料费、文印费、邮寄费、光盘刻录费,以及参加国内有关项目建设学术会议的费用、必要的调研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费用等。具体规定如下:
1.图书资料费:订购本专业需要的图书、资料费用;所购置图书资料所有权归学院,由专业负责人在学院图书资料室登记,所购置图书由专业负责人支配使用。
2.仪器设备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所必须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购置的小型设备所有权归学院,但购置费不得超过本阶段资助经费的20%;小型设备购置后须到国资处登记设备清单,可由项目成员借用。
3.学术交流费用:参加与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有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必要的调研差旅费用。凡参加学术会议或开展必要调研等,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报销费用时须出示会议通知及批示等材料,并向教务处提交会议报告及会议材料,以供备案。
4.专家咨询费:聘请校外知名学者、专家来校做学术报告及其他讲座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用按照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可以从中列支。
5.其它相关费用:购置打印纸、硒鼓、墨盒等必要的耗材费用,成果申报、课题申报等费用;购置必要的耗材费用不得超过本阶段资助经费的10%,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本校教师课时费、劳务费。
第十四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必须在项目启动之前,按学年上交3年建设规划和经费使用预算,同时与主管部门签订专业建设合同。专业建设严格按照建设规划执行,经费使用必须按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二级学院要加强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一切支出均须由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签字,教务处处长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所有经费支出都要专业负责人在所属学院和教务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虚报,经费支出要自觉接受有关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周期为3年,其中第1年为启动建设阶段,第2年为中期建设阶段,第3年为评估验收阶段。建设经费分三个阶段下拨,原则上建设启动阶段约拨总经费的1/3,经中期检查合格后继续资助总经费的1/3,其余1/3经费待评估验收合格,相关部门出具阶段性审查报告后再行下拨,延期建设的项目不追加建设经费。每一个建设周期报销经费两次,一般在每学期末报销一次。
第五章 管理与考评
第十八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设专业负责人1名,建设期内,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不予以更换调整,因其他任务冲突或身体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院或部研究确定后上报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期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各专业按要求提交建设质量报告和经费开支结算报告,二级学院依据建设任务书和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对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及专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将建设成效与年度考核挂钩,并将考核结果报校领导小组,由教务处将复核结果进行排序公布。
第二十条 校专家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结合学校专项任务对各专业建设点按照《保定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对各专业建设点进行自评自查考核,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绩效管理,落实管理责任,鼓励二级学院和各专业自筹资金投入建设。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资金支持额度和其他任务配置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建设实效有限、经费开支违规的建设点,提出警告并酌减资金支持额度。若出现重大问题,经整改仍无改善的建设点,要中止专业建设。中止建设的专业不得再次申请一流本科专业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中止项目等处理:
(一)擅自调整批复的建设方案的;
(二)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的;
(三)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四)经费使用不符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