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高水平应用型本科学校建设,决定成立保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为便于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保定学院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家级最高组织,教指委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指导全校教育教学活动,对我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为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促进学校的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指委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职位。教指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秘书长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委员原则上由二级学院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具备任职条件的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及校内专家、教授担任。
第四条 教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教指委的日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联系委员、记录和整理会议信息、建立和管理工作档案,贯彻落实教指委决议等。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教指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坚持原则,处事公平,责任心强,乐于奉献,勇于创新;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学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五)在岗在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产生的空缺,按照该委员产生的相应办法进行增补:
(一)退休的;
(二)调离保定学院的;
(三)调离或退出原岗位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职的;
(五)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六)未履行保密等义务的;
(七)履职中出现违纪、违规、违法等不良行为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能:
(一)学习和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及文件精神,联系学校实际,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咨询服务;
(三)审议学校有关教学建设与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及文件;
(四)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建议;
(五)负责按照程序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处理及申诉等工作;
(六)负责对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中的重要争议问题进行认定及咨询建议;
(七)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教指委会议上,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行使审议和表决权;
(三)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四)对学校教学工作及教指委工作提出建议;
(五)学校教指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教指委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遵守教指委章程,恪尽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为学校教学工作及教学改革献计献策;
(四)积极参加教指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有关活动时,应向教指委主任请假;
(五)对教指委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有泄密行为的,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指委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和进展召开会议,经教指委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教指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由教指委主任召集,必要时,教指委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教指委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教指委在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时,可以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方式由教指委主任和具体事项负责人协商,并在会议前明确。同一类事项的表决方式应保持一致性,如需改变表决方式须在会前做特别说明。
教指委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原则上,各类事项的表决,须有到会委员的1/2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教指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教指委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 教指委委员每届任期三年,符合条件的委员可连聘连任。教指委委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教指委主任根据需要适时提名新的人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教指委应与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积极沟通,相互衔接,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对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保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院字〔2014〕7号)同时废止。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