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关于教学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10-22 点击数:


院字[2010]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稳定我院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教学资源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资源是指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演播厅、计算机机房、运动场地、实验室及其设备等教学类资源。

第三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本着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协商安排、科学利用,严格核算,合理补偿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各种教学资源。

第二章  教学资源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各类教学资源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管理、调配、使用。继续教育部组织开办的各种学历教育和培训班需要占用院内教学资源的,由继续教育部和教务处协商安排。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各类教学资源的公共卫生工作,以及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内部的桌凳管理,并负责日常的维修维护。未经教学资源主管部门及学院领导同意,擅自占用学院教学资源而影响正常教学活动者,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  教学资源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 为加强和规范各种教学资源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不得利用教学资源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活动。

2.各类教学资源在使用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3.在使用教学资源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所用设施及其设备的安全,凡对设施及其设备造成损坏者,将参照学院有关规定,除照价赔偿之外,还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4.各职能部门、系部使用教学资源进行活动,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教师办公和学生学习为前提。

第四章  教学资源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教学资源的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是指使用单位进行无收入来源的公益活动或院内单位进行政治学习、教师集体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而使用教学资源的情况。无偿使用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使用。

1.各职能部门、系部借用学院教学资源由主办人上网填写打印《保定学院院内教学计划外活动借用学院教学资源申请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核实。

2.使用学院实验室及各种设备的,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由使用人先到设备管理单位了解使用情况,征得相关系、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到教务处办理使用手续。

3.教务处负责对《保定学院院内教学计划外活动借用教学资源申请单》进行审核,按审批权限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具《教学资源调用单》。借用人持教务处开具的《调用单》和指定管理者联系使用相关设施。

第八条 有偿使用是指学院内、外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的有资金收入来源的使用教学资源的情况。有偿使用教学资源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无论单位或个人使用教学资源,必须在使用前1周申请,据实填写《保定学院有偿使用学院教学资源申请单》,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经教务处核实后,按审批权限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2.使用学院实验室及各种设备的,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由使用人先到设备管理部门了解使用情况,征得相关系、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到教务处办理使用手续。

3.教务处要按照补偿标准计算出相关费用金额,安排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到财务处缴纳费用。根据财务处开具的缴费收据,按照规定开具《教学资源调用单》。使用人持教务处开具的《调用单》与设施管理人员办理相关设施使用手续。

第九条  有偿使用学院教学资源,交纳的费用包括一定的人员管理费用、机器设备损耗费、场所占用费、水暖电费等相关补偿费用。上述各项费用统一构成上缴比例。

第十条  有偿使用教学资源涉及补偿标准审批权限的,以院字[2010]12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准。

第五章  有偿使用的补偿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教学资源使用补偿标准。

1.教室的补偿标准

普通教室:80人以下(含80人)教室为200/天,80人以上教室为250/天;多媒体教室:130人(含130人)教室为300/天,130人以上教室为400/天。学术报告厅为1000/天。

2.运功场地的补偿标准

运动场地:田径场或足球场每半天400元;篮球场或排球场每半天100元;体育测试生适应场地,应以学校为单位到财务处交费办理手续,每生每小时10元,凭收据进入运动场地。

3.机房的补偿标准

按照3×机时数方法计算。机时数是指每台电脑的实际使用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4.凡使用教室、运动场地、机房等教学资源的,总收入的30%用作管理费用,70%上交学院用于补偿教学资源的各种损耗、折旧费用,水暖电费等。

第十二条  承办社会考试和短期培训班的补偿标准。

1.承办社会考试:使用普通教室的考试,总收入的30%上交学院, 其中20%用作管理费用,10%用于补偿教学资源的各种损耗、折旧费用,水暖电费等。

2.承办各种类型短期培训辅导班,总收入的30%上交学院,其中20%用作管理费用,10%用于补偿教学资源的各种损耗、折旧费用,水暖电费等。

第十三条  管理费用的适用范围。

1.使用教室、运动场地、机房、实验室等教学资源期间,对这些教学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2.承办社会考试和短期培训班期间,未直接参与其中,但对使用的教学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的审批程序:由教务处汇总对使用的教学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名单,按各单位、工作人员承担的任务量大小将管理费用分配数额列表,按照院字[2010]12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发放。

第六章  补偿费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有偿使用学院教学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财经法规制度,财务处必须对其加强财务管理。国家物价部门已核定的收费项目不在此补偿管理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必须使用学院财务处统一提供的票据,严禁各单位自制或自购票据。

第十七条  院内任何单位对教学资源的使用不准自立收费项目,不准自定或自行提高补偿标准,不准以此私自进行收入支出核算行为。

第十八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室)、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负责对学院教学资源占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于违反学院规定擅自使用学院教学资源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以党纪、政纪和经济处罚。

第七章   

第十九条 学院的其他资源如图书馆、食堂、宿舍楼、公寓的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的补偿标准、管理办法、审批程序等,可由职能管理部门参照本原则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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