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教学任务安排与排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3-30 点击数:


院教字[2013]2

 

   合理的教学安排,是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转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组织,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任课资格审查

  第一条  在安排教学任务前,各教学单位必须依据《保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规定对授课教师进行任课资格审核。

第二条 资格审查内容:所有任课教师均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热爱教育事业,了解教育科学理论,掌握教学规律,熟悉教师职责,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课资格。

见习助教及助教在上课前须经教学各环节的系统见习和严格训练,并在教研室或一定范围内试讲,经考核已具备开课能力者,由教研室提请,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取得任课资格。

  第三条  外聘教师应当具有更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有关聘任外聘教师的管理与聘用依照《保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章 落实教学任务的原则

  第四条  教学任务是指教师每学期应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教学实训、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

    第五条  确定教学任务的依据是学院制定的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确需调整教学任务的,须由所在系(部)进行充分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坚持择优聘任原则。在全面考虑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择优将学术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安排在教学第一线,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八条  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不能超过3门;讲师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不能超过2门;助教每学期承担教学课程最多为1门。

  第九条  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1门课程。

  第十条  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学必须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根据需要可配备辅助教师,以保证辅导、答疑、实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质量。

  第十一条  要求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用半学期以上的时间进行系统备课,之后由教研室组织相关教师听重点章节试讲后,确定是否可以承担开设新课程的任务。对讲课效果好的,可以安排一个小班的教学任务,同时安排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自行调整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有特殊要求的须提前请示。

  第十三条  在每学期的教学测评中,同行评教和学生评教测评分数低于60分的教师不能安排新的教学任务,在限期整改提高后,按新任教师授课程序办理。

   第三章 课表编排

  第十四条  课程编排是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优化配置和利用教学资源,合理组织教学时间、空间和人力,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规范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活动,稳定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课程编排的依据是在各专业教学计划基础上形成的开课计划。课程编排应严格遵循教学规律,确保每日、每周课程的均衡性与对称性,避免出现疏密不均的情况,保证课表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第十六条  教学安排实行二学期制(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每一学期包含18个教学周和2个考试周。学期及教学周的具体起止时间以学院制定的《教学日历》为准。

  第十七条  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安排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课程编排应以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为前提,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每周三下午不排课,用于开展政治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

  2.音、体、美类同一班级同一专业课原则上每天上课不超过4学时;其他专业课同一班级同一课程每天上课不得超过2学时;理论带实验的课程或实验类课程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学时。

  3.同一教师每天上课原则上不得超过4学时(公共课除外)。

  4.除课程有特殊要求外,同一门课程周学时不超过6学时。

  5.各教学班每学期全部课程的教学场所应尽可能相对固定。

  6.各类课程调节适度,每日、每周学时分布均衡。

  7.理论课授课不打破行政班级,一般为一个行政班或2-3个行政班合班上课,部分公共课、选修课实行大班上课,教师不得无故自行拆分班或合班。

  第十九条  正式课表在前一学期的第17周完成,教学秘书应及时将课表发到主讲教师本人、学生班级及实验室、机房,并将一份主任签字的课表交至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条  课程表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课表中规定的时间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提前结束课程。如确需提前结束的,教师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四章 调(停)课与代课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1.任课教师经批准出席学术会议或其他公差(一学期不超过两次)。

  2.任课教师因病临时请假。

  3.由于采用现场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方式,需要更换上课时间和上课地点。

  4.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课或代课(一学期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调(停)课、代课必须办理的有关手续:

  1.因生病、外出开会、科研、学习、直系亲属生病或病丧等原因,需要调整上课时间的教师,须先在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好调课申请表,经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

  2.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填写调课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底,一份交课程所在系部存档。采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须填写《保定学院临时使用多媒体教室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更换任课教师,经系(部)批准后,需以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擅自停课、调课或更换任课教师的,将视情况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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