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和加深学生所学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面,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探索未知知识领域,提高基本素质,实现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实验教学各环节的规范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课要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或单独设置。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以及与课程目的要求的一致性,充分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专业、各层次的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大纲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随意更改。若依实际情况确需取消、修改、更新或增补某些内容时,需由提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学科(专业)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其中有较大调整的,需经教处务批准。
第五条 能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必须独立设课,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明确学时。各专业要根据专业发展需求逐步压缩课程内的验证性实验,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
第六条 学院所有开设的实验课必须有相应的实验大纲。实验大纲由各系组织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理论课教师集体研究制定,经各系领导或有关学科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实验项目卡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各实验室必须健全实验项目卡。
第八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指导书或者实验指导材料。各系要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自编的实验指导讲义要有本专业的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共同编写。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实施
第九条 每学期的最后一周,各系将新学期的实验课表报送教务处,作为实验工作量核算的依据。各系按实验课表开出实验课程,教师不能随意调、停实验课程,若确需调整,则要填写“调、停课记录表”。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课前要认真备课。首次上岗的教师和新开实验,必须进行试讲和实验试做,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每次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要给学生讲明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材料、仪器用品和实验方法,并检查学生的预习记录。
第四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纳入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三条 教务处及质量监控中心相关人员,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不定期对实验课进行听课,了解实验教学运行状况,及时反应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实验预习、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等。
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根据本课程实验教学的特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考核,每个实验项目均应按实验预习、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等内容综合考核学生。
第十六条 考核标准:以实际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实验考核内容各单项所占分数建议比例可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作适当要求。
第十七条 实验成绩评定:非独立开课的实验其实验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与课程学分或学时分配比例一致(各系可根据本专业特点作适当要求);独立开课的实验均实行平时考核与实验操作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实验课总成绩由平时成绩(50%)、实验报告(50%)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非独立开课的实验成绩不合格者,实验部分必须补考或重修;独立开课的实验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价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质量评价。非独立开课的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与本门课程的理论评价同时进行;独立开课的实验要进行单独的实验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