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院字[201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调动我院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冀教高字[2012]36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 我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及青年专项四类。
第四条 我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学院办学思想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和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顶岗实习与就业创业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教学改革意识和教学研究能力,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1个研究项目。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参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5人。
3.正在主持我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验收与鉴定前,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项目立项:
(1)已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级相关学(协)会立项,并获得经费支持的项目;
(3)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4)已获得国家、省级教育科学规划研究立项的项目。
5.我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系、部、处(室)为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统一申报。
(1)报送填写完备的《保定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保定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研究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签署具体意见。
第六条 项目评审
1.教务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及形式审查。
2.学院将组织院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公布。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教务处代表学院与项目负责人签定任务合同书,双方签字盖章,教务处、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和项目负责人各持1份。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的要求进行研究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经学院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学院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重点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为8000元,一般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为5000元,青年专项(申请者年龄不超过35岁)资助金额为2000元。重大项目由学院领导特批特办。
第九条 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教务处和计财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2.为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必须举办的研讨会议费;
3.为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4.本项目相关的论文、方案、著作等成果出版费;
5.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与鉴定经费;
6.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开发无关的开支等。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条 院级教研课题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教务处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其内容如下: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与实践提供条件的情况。(如时间、调研等条件)
3.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研究范围和重点,不得随意变更课题负责人及主研人员。若需变更课题负责人及主研人员或项目的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中止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如不能按期完成,准备延期者,须有充分理由,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教务处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立项的建议,报主管院长批准:
1.自获得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至中期检查一直未按课题实施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的项目。
3.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项目。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项目。
5.项目团队成员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6.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7.项目申请人主动要求撤销课题立项的;
8.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将研究经费挪作它用的;
9.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因上述原因被撤销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下一轮不得申请新项目。撤销的项目经费由教务处通知财务处追回。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四条 对于按研究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申请结题,并填写相应结题表格。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小组由学院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成员应由思想政治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有一定学术权威的专家学者担任。本课题组成员不能参加验收小组,所在单位参加验收小组的专家不得超过1人。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的标准和内容
1.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报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2.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3.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4.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项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6.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上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努力方向。
7.对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验收或项目是否可以结题应作出明确结论。
对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及学术领域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十七条 未通过项目验收与结题的项目,若有修改基础,可允许课题组继续进行研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与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若通过验收或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将结题材料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