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实验室项目建设立项管理办法
院教字[2013]7号
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适应学院学科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要求,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实验室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是指符合学科发展方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符合实验室发展规划,能够促进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新建、扩建和改造。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学生受益面大的公共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新建专业和特色专业实验室。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要坚持以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为本的原则;坚持按规划和建设计划进行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立足学科发展方向和先进性原则;坚持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优先原则;坚持投资效益最大化原则;坚持本科实验项目设置与专科实验项目设置相结合原则;坚持以教学为主兼顾科研的原则。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立项的条件
1.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充实的实验教学任务。申请理由要充分、合理,主要内容要详尽,体现实验教学改革,建设方案要切实可行。建设规模既要充分考虑到学生数、学时数,满足有关文件对实验教学资源的要求,又要避免造成浪费。
2.要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的房舍、设施和环境。要根据实验室项目建设的要求落实场地,完善环境设施条件。
3.要有完成项目建设的技术力量。根据实验室建设任务的要求合理地组织和调配专任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投入实验室建设。
4.立项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调研国内三家以上同类型实验项目的技术装备、人员配备、获得的科研成果、取得的效益、主要经验和教训。
5.要讲求投资效益,进行效益预测和风险分析。
6.十万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要先行论证。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的申请立项与审批
1.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内容、同类实验室的调研情况、建设方案、配套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场地及环境条件、技术力量、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效益预测分析、项目建设时间安排等。
2.实验室项目建设的申请经所在系初审后,报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3.学院组织专家论证。立项申请经专家讨论、会审、排序,提出初步意见。
4.院领导审批。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建设。
5.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
6.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共同组织验收。
第五条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12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