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院教字[2009]18号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全院师生员工均应爱护、维护和合理使用,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当事者应及时向设备保管员报告,并由系(部)主管领导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否则将追究当事者和保管员以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加收赔偿费。
第三条 凡属违章或玩忽职守、使用不当等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者,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教育、批评、通报或行政处分,并按规定赔偿。
1.赔偿范围
(1)学生(含外单位培训人员)未经主管人员或指导教师同意,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者或任意拆卸仪器而使机件失灵者,一律按规定赔偿。
(2)指导人员在指导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管理人员因不注意保管、维护致使仪器、设备生锈、腐蚀造成损坏,一律按规定赔偿。
(3)仪器、设备如丢失或损坏,均按规定标准赔偿或负责修复。修复后的仪器设备由保管员验收。
2.赔偿审批权限
需要赔偿的仪器、设备由当事人填写(设备报损、报失表)经实验室主任和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赔偿手续。
3.赔偿标准
应根据具体情况,事实求是地计算。
(1)对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电视机、万用表、秒表、计算器等可民用的仪器,根据使用年限和稀缺情况,应按原值的80-120%赔偿。
(2)其他的按50-80%范围内掌握赔偿。
(3)对于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者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修复后精度指标未下降的,只计修理费(包括零配件费)。对影响精度指标的酌情按赔偿标准第(2)条所列标准计赔。
4.赔偿手续
仪器损坏和丢失后,当事者应立即向设备保管员递交相应的报告,主管领导要根据报告进行认真的调查,丢失或损坏责任确实属于当事人的,视情节轻重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第三款有关规定确定赔款数额。在领导批准后十天内,当事人持赔款通知单到财务处交款,持交款收据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完善手续。若赔偿实物,则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后,在原卡背面注明情况。
第四条 收取的赔偿费,由财务处划拨到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费中,属于设备专款,不得移做它用。
第五条 对于报损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和变卖,如发现自行处理者,应收回全部款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