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学院实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 时间:2014-08-11 点击数:

保定学院实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院教字[2013]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职业素质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实习教学工作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以培养具有良好道德操守、扎实专业功底、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本科人才为指导思想,不断提高实习质量。

第三条 安排实习原则上应贯彻“就近就地、专业对口、长期稳定”的原则,科学择点、合理布局,逐步建立稳固的实习基地。

第四条 实习工作中应结合实习内容,努力为实习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支持,实现共赢的局面。

第二章实习分类和时间安排

第五条 我院实习工作按内容分为:学期见习和毕业实习,各类实习工作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安排。

1.学期见习:学期一般采用录像、参观、调研等方式进行,学生通过对本专业的专业认识或调研活动,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发展趋向、专业技能、学术水平,以及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观察、思考及调研能力,为后续课程和进一步的实践活动打下基础。

2.毕业实习:师范类专业的毕业实习在实习学校以教师的身份完成听课、评课、备课、说课、上课以及班级管理等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教学基本功和专业素养。非师范类专业的毕业实习按照学生所学的专业分派到相关企业,在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帮助下,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工作的操作规程(流程),进一步认识本专业的工作范围、性质、程序、方法,为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3.学期见习时间:学期见习从第二学期到第六学期,共五次。每次见习时间为一周,安排在学期的第八周至第十周之间,各系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见习要求必须集中组织学生实施,安排在校外见习的次数不能少于三次。

4.毕业实习时间:毕业实习原则上本科专业安排在第八学期,专科专业安排在第六学期,毕业实习时间一般为8周。各系要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实习的具体实施时间,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实习工作组织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实习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1.教务处具体负责全院各类实习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制订实习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对实习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2)配合各系建立实习基地;

(3)审核、汇总各系上报的年度实习计划;

(4)审核各类实习大纲、计划的制定、修订;并根据计划进行实习经费的核算;

(5)督促、检查各专业的实习工作,协助做好实习单位联系及实习计划落实工作;

(6)深入实习现场,做好检查、指导、协调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2.各系的主要职责

(1)各系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系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统领实习的规划和实施;

(2)按照培养计划和实习教学的实际条件,制定实习教学大纲。明确实习教学的目的、任务、实习内容及要求、时间安排和考核方法等;

(3)依照实习教学大纲及实际条件制定实习计划和经费预算,各系按期将实习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内容包括:实习专业、年级、人数、实习基地所在地,指导教师情况、经费预算及其他相关情况说明。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各系把编写的实习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4)负责实习的准备、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实习计划,经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实习前要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实习联系和计划落实工作。各系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召开学生实习动员会,要向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意义、要求,对学生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教育,确保实习中不出事故,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计划等教学文件,介绍实习方式、方法、内容,公布实习时间、地点、报到方式等;

(5)选派责任心强、实践知识丰富、实践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工作,实习指导教师数量与结构要合理,相对稳定;

(6)积极联系校外实习基地,签订实习协议,做好实习基地建设工作;

(7)开展各种实习教学研究活动,探索实习教学改革途径,改进实习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8)制定成绩评定标准细则,做好学生实习成绩的管理和实习工作总结、学生实习书面材料等教学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实习教学大纲和实施计划

第七条 实习教学大纲。组织与评价各类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实习都必须有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大纲由各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写或修订,经系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实习目的和任务;

2.实习的基本要求;

3.实习内容及时间安排;

4.实习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标准;

5.推荐实习教材、指导书或教学参考书。

第八条 实习计划。由各系结合不同实习的具体情况,制订实习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实习计划要具体明确以下内容:实习领导小组成员、实习基地建设、实习保障措施、实习内容与要求、实习形式、实习单位和地点、指导教师安排、实习人数与分组、日程和进度安排、实习报告的撰写、考核办法、实习纪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九条 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审核。在毕业实习前一学期各系上报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各系把学期见习计划于开学两周内上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备案。

第五章实习组织管理

第十条 实习组织管理。实习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实习工作。各系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各项具体实习工作。

第十一条 不同形式实习的管理。

1.集中组织实习。各系联系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学生实习后,以专业班级集中组织到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跟班进行指导。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指定专人负责实习日志,记录每天的实习内容、学生的考勤、纪律等情况,并在当天实习任务结束后检查日志记录情况并签字。

2.分散自主实习。为充分发挥学生独立解决问题和社会交往能力,某些专业可以采用“分散自主式”实习,即由学生自行联系和选择实习基地,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学习。但各系要严格按实习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分散自主实习管理要求:

(1)分散自主实习审核程序。学生将系制定的实习大纲交给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实习单位在确认有条件实习的前提下,委派一名专业人员担任该学生的指导老师并安排其实习,学生须将接受单位意见返还所在系,经系同意并交齐所需材料后方可实习。

(2)分散自主实习学生须上交审核材料

①自主实习生安全责任书。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同意,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签订《保定学院自主实习生安全责任书》。

②自主实习审核表。由学生、学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共同签署《保定学院自主实习审核表》,作为学生家长同意自主实习、实习单位同意接受实习的证明材料。学生须持上述材料到所在系备案并获准后方可进行自主实习。

(3)对自主实习学生具体要求。自主实习在时间上与集中实习时间相同,且须完成实习大纲规定要求的各项实习任务,否则成绩以不合格处理。

①结合实习点情况,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订实习方案;

②在实习过程中,认真记录每天的实习日志,保持与实习指导教师的联系;

③实习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实习情况,如实撰写实习报告;

④实习结束后,要请实习点为实习生作鉴定、签署评价意见;

⑤返校后,实习学生要及时参加本学院组织的经验交流会,接受抽检,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六章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实习工作指导教师主要职责

1.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制定实习实施细则。

2.负责实习前的实习单位联系、实习资料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深入实习接受单位,按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具体落实实习内容。同时,还要为实习生安排好食宿等生活问题。

3.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要熟悉接受单位的工作情况,为实习指导、答疑工作做好准备。实习中要讲究指导方法,每一环节进行前要做集中讲解,提出一定量的思考题、讨论题,布置下一阶段实习任务,现场指导采用质疑、答疑相结合的方法,培养学生观察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将实习逐步引向深入。

4.要及时督促、检查、指导学生记好实习日志,分阶段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总结报告。对学生要严格管理,制定实习中的考勤、作息、请销假等管理制度,并坚持执行。

5.实习中,教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

6.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系或学院请示,必要时要与实习基地依托单位或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7.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学生的实习考核工作。

8.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总结,报系里存档。

第七章实习生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实习工作,无故不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准毕业。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特殊情况要向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不归,或擅离岗位按旷课处理。旷课天数达到实习总天数1/3或以上者取消实习资格,实习成绩按不及格计。

第十五条 实习生守则

1.全面深刻领会实习的目的和要求,认真学习实习大纲、计划及必要的预备性知识,努力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2.严格执行实习期间的一切规定; 模范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虚心接受双方导师的指导,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同学之间要互相帮助。

4.提高警惕,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章实习成绩考核规定

第十六条 实习考核方法

1.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和各项书面实习材料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有条件的可在现场邀请技术或业务人员参加,采用口试、笔试、动手操作、综合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评定,对每位学生的实习成绩进行综合考核,并填写《保定学院实习成绩鉴定表》。

2.考核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各系应当制定出符合本专业特点、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细则”,系教学主管领导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3.实习成绩评定标准

(1)优秀:全面达到实习大纲要求

①实习表现:态度端正,遵守实习纪律,实际操作熟练,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②实习书面材料:内容完整,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字迹工整,图文并茂,重点环节详尽,个人观察内容丰富,个人体会全面深刻,能提出独特的、有实用价值的见解。

(2)良好:较全面地完成实习大纲要求

①实习表现:态度端正,遵守实习纪律,能较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②实习书面材料:内容比较完整,层次比较清楚,字迹比较工整,重点环节比较详尽,个人观察内容比较丰富,个人体会比较全面深刻,能提出比较独特的,有一定实用价值的见解。

(3)及格:完成了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

①实习表现:态度比较端正,无违纪行为,基本完成了各项实习任务,但缺乏主动性。

②实习书面材料:无大的原则错误,内容比较完整,有重点,有个人观察和个人体会,字迹比较工整。

(4)不及格:未达到及格标准的均属不及格。

第九章实习经费

第十七条我院各类实习工作的实习经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集中毕业实习的经费分配方式:本科专业学生交通补助100元/人,校内教师课时费120元/人,实习基地教师指导费80元/人;专科专业学生交通补助100元/人,校内教师课时费30元/人,实习基地教师指导费20元/人。

2.分散毕业实习的经费分配方式:本科专业学生交通补助100元/人,校内教师课时费30元/人;专科专业学生交通补助100元/人,校内教师课时费30元/人。

3.学期见习的经费分配方式:按照见习地点的不同分为三类:见习地点在保定市区内的,经费标准为60元/人/次;见习地点在保定市郊县的,经费标准为100元/人/次;见习地点在保定市外的,经费标准为200元/人/次;见习地点在校内的没有此项经费。此项经费的30%用于支付见习地点的费用,剩余的70%用于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因实习产生的相关费用,凭票报销。

4.其他类型的实习经费参照学期见习经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实习经费应以勤俭节约为原则,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实行限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可用于实习基地建设或其他教学建设。

第十章实习总结

第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应于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写出实习情况书面总结,内容包括实习过程、指导方法、实习质量分析、实习中出现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经验体会、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条各系于每学期末写出本学期的实习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专科学生实习人周数、实习班次、实习基地建设情况、指导实习的教师基本情况(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人数和总人数)典型经验等。各单位实习工作总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对实习各类工作进行总结表彰,研究实习改革的有关措施,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各系在实习结束后将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总结及实习生有关书面实习材料分类存档。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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